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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兵团职称“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总体部署,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学习借鉴相关省市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职称制度建设贯穿于兵团职称评审工作各环节、全过程,进一步推动兵团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54条。分别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组织评审、评审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定义、评审范围和评审主体职责边界。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办法。事业单位应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兵师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兵师两级行业主管部门4个评审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7条。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要求、委员会评审专家需具备的条件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备案程序。各师市、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有条件的师市、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第三章职称申报,共10条。明确职称申报人员范围、申报要求以及高技能人才、援疆人才、民营企业的申报渠道,规范了职称申报推荐的基本程序。一是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成立考核推荐组,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考核推荐意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二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审核后,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三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评审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将通过审核、进入评审环节的人员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组织评审,共14条。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履行的评审、备案程序,提出合理控制通过率的要求。一是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将年度申报通知、评审方案、通过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二是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三是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四是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五章评审服务,共3条。提出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服务系统,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执行时间,与以往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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